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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前院長謝長廷不滿立委邱毅指他透過小舅子將十多億元匯到新加坡,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昨天判決,邱毅未經查證發表言論,侵害謝長廷的名譽,應賠償卅萬元,並在聯合報等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一天。

民事判賠,但刑事部分,謝長廷控告邱毅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邱毅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沒有誹謗故意,已經判決無罪定讞。

邱毅表示,本案一、二審刑事都判無罪,他對謝長廷的指控是根據陳水扁在法庭上的證詞,且是被動回答記者、以假設語氣說如果真有此事的話會很嚴重,「依法律的ABC,絕不可能判謝長廷勝訴」。他將雙管齊下,向法院、監院告發這名法官濫權瀆職,上訴到底。

判決書特別指出,民事��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刑法的誹謗罪以「故意」為成立要件,民法上的名譽權侵害,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構成侵權行為,邱毅是過失侵害謝的名譽。

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爆料證稱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曾告訴他,有情資指出謝長廷透過親友帳戶匯款十億元到新加坡。之後邱毅在立法院受訪,暗指謝長廷「是你哪一個舅子,幫你把十多億匯到新加坡?」「一定是骯髒錢」。

謝長廷認為邱毅所言不實,提起回復名譽訴訟,要求邱毅賠償二百萬元及登報道歉。

邱毅辯稱,他的發言是根據阿扁在法庭的證言,且使用「疑似」用語,並未侵害謝的名譽。

但法官認為,陳水扁當時在法庭上所言,意指調查局的情資是「烏龍」,邱毅沒有合理查證,也沒有其他消息來源,就直指謝長廷透過舅子將十多億元匯到新加坡,侵害謝的名譽。


本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1/2/2nu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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