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偉婷、黃名璽台北21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雇主沒有置備勞工名卡、工時違反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會後接受記者訪問表示,如超時加班,現行勞基法規定可處雇主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初審過條文,可處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她說,這次修法增列公布姓名條款,若企業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都可公布姓名,對企業名譽會造成一些傷害,希望企業珍惜羽毛,不要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善待勞工。
至於保全等責任制工作未設工時上限,由於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無法達成共識,未來是否規定每月正常工作不得超過208小時,相關條文保留待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雇主若沒有置備勞工名卡;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員工加班每天超過4小時,1個月超過46小時;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從原先處雇主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雇主若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改為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增訂「公布姓名條款」,企業或企業主若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將被公布名稱或姓名,並須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提高雇主違法強迫勞動行為、中間剝削、違反童工、女工工時規定的罰金。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改採行政罰鍰,並提高5倍處罰額度,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1000421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1/5/2q8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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