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網拍模特兒洪慧蓉不滿蘋果日報、壹週刊前年報導歌手蔡依林假淫照事件時,刊登她內衣廣告照片,指稱是網路發燒淫照,還形容「動作鹹溼又挑逗,像極情色廣告女郎」,憤而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蘋果、壹週刊明知洪女不是公眾人物,卻以偏激誇張文字損害名譽,判決應賠償五十萬元,並登報道歉。
判決書還指出,蘋果、壹週刊明知照片並非蔡依林,卻因商業掛帥仍以誇張不實的文字報導,顯然是媒體巨人任意藉言論自由之名,圖求銷售量而任意消費他人,後果卻由洪女獨自承受。
洪女昨透過律師表示,報導讓她身心俱疲,歷經多年官司煎熬,直到現在才還她公道,希望蘋果、壹週刊以後報導要更謹慎;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則說,壹傳媒被控刑事加重誹謗部分已無罪確定,不解民事部分為何被認定侵權,收到判決書後一定上訴。
整起事件源自於前年港星陳冠希不雅照風波中,蔡依林也遭影射捲入其中,網路更流傳疑似蔡依林假淫照,蔡依林為此還懸賞一億元自清。但事實上照片本尊是網路賣家洪慧蓉,她拍下清涼內衣廣告照,卻因神似蔡依林被廣為流傳。
同年二月間,蘋果、壹週刊報導蔡依林懸賞事件,即引用洪女照片指為蔡依林假淫照,並形容照片「動作鹹溼又挑逗」、「情色廣告女郎」,洪女不堪飽受譏諷,控告蘋果、壹週刊加重誹謗,一、二審均遭判無罪確定,洪女同時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五十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官認為,「動作鹹溼又挑逗」等詞貶損洪女人格,且依蘋果、壹週刊邏輯,內衣名模豈非也是鹹溼又挑逗;況且洪女並非公眾人物,不需受到大眾檢視,蘋果、壹週刊辯稱只是意見表達,仍應受較高程度限制,但報導文字偏激不堪,難以認定出於善意,因此判決蘋果、壹週刊敗訴。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4/4/2g8i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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