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市民董小姐陳情指出,今年二月騎電動車遭警方開罰一千二百元,原因是九十七年修法規定,四十公斤以下、行駛最大速率不超過二十五里才能上路,但董小姐是於九十三年購買,當時並沒有相關法令規範,如今卻成了冤大頭,無法上路。

交大:車重40公斤、時速25公里以下 才可上路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中央於九十七年四月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進行修法,明確規範電動車屬慢車類,須符合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規定,交大只能照法令執法。

交大指出,電動車沒有行照,只能從車上的標章分辨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但交大不會主動查察,董小姐是因當時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查出董小姐的車違反規定並據以開罰。

吳思瑤指出,董小姐今年二月騎電動車發生擦撞事故,遭警察查訪,事後收到一張罰單,認定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三十公里、重量五十三公斤,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開罰一千二百元,且此電動車不得再行駛上路。

吳思瑤表示,立法後無任何回收、救濟機制,強行禁止上路,完全沒有道理,更扯的是,此款違法電動車目前還在市面上販賣,為何不對製造商、販售商開罰,反而拿無辜消費者開刀?

董小姐表示,購買時根本不知此類車輛「未來」將遭禁止上路,修法後,也未接獲通知,因擦撞事故被開罰,才知這款車成了違法車輛,大嘆成了冤大頭,難道以後只能把這輛電動車當做裝飾品?

吳思瑤要求,市府應該針對販賣電動車店家積極要求在販售同時,主動向消費者出示「電動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欲選購電動車民眾,也應睜大眼睛,必須挑選張貼「合格標章」之電動車,始能上路。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提醒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請認明須有型式審驗合格及其標章者,以免行駛於道路時,遭執法機關舉發,而依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處以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7/78/2um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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